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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5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试卷归档检查工作的通知

供稿单位:教务处  编辑发布:教务处信息员黄华  日期:2025-10-09 15:56  点击:[]

各相关学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试卷归档工作,根据《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条例(修订)》《关于做好2025届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工作的通知》《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课程考核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学校决定对2025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的存档、试卷归档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现将具体安排通知如下

一、检查形式

学院自查和学校实地检查相结合。

二、检查时间

   学院自查:10月10日13日;

学校检查:10月14日(星期二)下午2:30;

集合地点:龙子湖校区知行楼125会议室,象湖校区弘新楼T221室。

三、检查地点

各学院资料室。

四、检查对象

2025届本科毕业生所在学院的毕业论文(设计)存档资料,2023-2024学年、2024-2025学年(共4个学期)试卷归档材料。

五、检查内容

(一)学院毕业论文

1.学院毕业论文(设计)工作方案。

2.学生毕业论文(设计)资料袋(每生1个资料袋)。包括:课题申报表、开题报告、开题答辩记录表、题目更改申请表、指导记录表、指导教师评语及建议成绩表、评阅教师评语及建议成绩表、毕业答辩记录表、毕业答辩成绩表、综合成绩评定表、纸质版论文等。

3.毕业论文(设计)汇总表。

4.毕业论文(设计)总结分析表。

5.学院本科优秀毕业论文(设计)汇总表。

6.学院学生毕业论文(设计)纸质版、电子版,含毕业设计作品、说明书、光盘等。

7.工作总结。

(二)学院试卷归档材料

1.试卷总目录清单

开课部门提供近4个学期的本科期末试卷总目录清单供专家抽检。

2.试卷命题质量方面

检查存档的两表《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课程考核命题计划表》《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试卷审核表》,命题人和审核人是否签字;考查课需有命题要求或任务书等,符合课程性质要求即可。

3.试卷评阅方面

阅卷标准重点要求:同门课程有两名(含两名)以上任课教师的,考试试卷评阅应进行流水作业;评阅试卷时一律使用红笔、正分批改,分值使用阿拉伯数字,在规定位置规范书写得分数字与签名,严禁使用“×”“√”“-”等符号;所有试题要对照参考答案得分点评分,严格做到卷面、题首、卷首三处分数相一致;每道小题的批改标记,有错误的部分用下划线标出,使用阿拉伯数字在右侧记正分;所有大题均在标题左侧标出正分;教师在评阅试卷时如有评分错误,须把错误的分数圈起来,旁边给出正确的分数,并在其改正处下方签署评判人全名;阅卷签名实行“谁评阅谁签名、谁签名谁负责”原则,严禁冒用他人签名;所有试卷评阅后都要进行复核,复核签字手续要齐全,确认无误的试卷,由评阅人和核查人在指定位置签字;对不及格试卷进行认真、细致的复查,特别是55~65分的试卷要逐一进行核实,严防误判、漏判;试卷总分合计人和试卷复核人应分别在对应的签名处签名,总分合计人与试卷复核人不能是同一人;考查课程的考核材料评阅原则上参照考试试卷评阅进行。

4.试卷分析报告要求

期末试卷分析内容上务必要体现培养目标以及该课程教学大纲要求的学生具备的能力。试卷分析要按照考试试卷实际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认真分析试卷质量以及教和学方面存在的问题,重点提出改进教学的思路对策。完整填写试卷分析报告的信息并签字,按照备注要求双面打印试卷分析报告存档。

5.课程考核材料存档方面

1)纸质试卷

必须使用河南财政金融学院标准试卷模板、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试卷参考答案及评分标准模板、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试卷分析报告(新版);试卷封皮填写要完整;考核材料要齐备,大档案袋内装小档案袋和装订的试卷,小档案袋内装标注的10种考核材料。

2)电子试卷

线上考试电子试卷,严格按照电子试卷存档标准四级目录要求专盘存档[首层文件夹名为学年及学期(如:20xx-20xx学年第1学期),第二层文件名为学生学院全称,第三层文件夹名为科目(课程)名称(与人才培养方案、课程大纲一致),第四层文件夹名为年级及班级(如20xx级会计学U(1)),考生试卷命名为学生学号加姓名(如:20xxxxxxxxxxxx张三)]。其它课程考核归档材料按照线下考试要求执行

六、其他要求

各学院应在自查结束后及时填写《河南财政金融学院2025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自查总结表》(附件1)、《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试卷检查评价表》(附件2)。纸质版经学院负责人审核签字后,请于10月13日(星期一)中午12:00前提交至教务处实践教学科(龙子湖校区知行楼104室),电子版请发送至邮箱:sjjyk202@163.com。


附件:

1.河南财政金融学院2025届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自查总结表

2.河南财政金融学院试卷检查评价表  

                                            教务处

2025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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